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吐口水在坐墊上不行嗎?

 

有一則新聞是這樣的,某地院法官助理因為不滿鄰居小孩太吵,雙方協調不成後,竟每日趁無人之時在鄰居機車座墊上吐口水,直到鄰居不堪其擾裝設監視器才發現此事。
 
姑且不論有無公然侮辱的問題(這是另一件複雜的事情),單就吐口水在機車座墊上是否會構成刑法上所謂毀損罪?我們先翻開條文來看,刑法第354條規定:「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從本案事實來看,吐口水這個行為並不會造成機車座墊毀棄、損壞(口水沒有這麼酸吧?),所以我們的重點要擺在什麼叫做「致令不堪使用」。
 
依照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要旨,是「以使所毀損之物,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」,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別人家的鐵門潑紅漆,雖然曾經有法院認為,住宅鐵門的通常效用在於隔間之用途,潑漆並不影響鐵門的效用,但是依照近年的實務見解,大部分還是認為潑漆會使得鐵門喪失美觀效用,而會成立毀損罪(當然通常會另涉及有無恐嚇危害安全罪嫌)。
 
回過頭來看本件吐口水的行為,機車座墊的通常效用應該就是輔助機車的使用,讓你的屁屁在騎車的時候不會痛,所以個人認為吐口水並不會影響此一功能,應不構成毀損罪。但是必須強調,雖然不構成毀損罪,還是有成立公然侮辱罪或是強制罪的可能,當然這必須依照個案來認定。
 
附帶一提,蛋洗別人家大門的行為呢?因為基本上蛋液不會造成鐵門不能使用,洗一洗就跟新的一樣了,所以並不會構成毀損罪;但這邊要強調,如果是蛋洗設備,造成設備短路不能使用,那結果就不一樣了,所以丟雞蛋或是吐口水之前還是勸大家要注意丟擲或吐口水的客體(喂~結論這樣對嗎?!)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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