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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車禍勿擅離現場

 

車禍事件是筆者在做法律諮詢時,諮詢民眾很常問的問題,近期剛好大法官對肇事逃逸罪做出部分違憲的解釋,就來談談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公布後,對於發生車禍時的現場駕駛人有何影響。
 
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過往法院實務上認為,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,就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。至於行為人是否自認有肇事原因,以及實際上有無過失責任,無礙於肇事逃逸罪之成立(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17號判決)。所以駕駛人縱使對於車禍事故的發生是無過失責任的,只要駕駛人沒有停留現場為必要之處置,便擅自離去,就會構成肇事逃逸罪。
 
不過這種情形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公布後,將有所改變,釋字第777號認為「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『肇事』,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,於此範圍內,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,此違反部分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」也就是說,未來在駕駛人對於車禍事故的發生是無過失責任的情形下,是不成立肇事逃逸罪的。
 
這樣是否代表以後發生車禍,只要駕駛人對於車禍事故的發生是無過失責任的,駕駛人直接離開現場就不成立肇事逃逸罪嗎?就大法官釋字第777號的結論來說,無過失責任確實無罪,但現實上來說,駕駛人究竟有沒有過失,最終是交由法院來判斷的,實務上常見駕駛人自認無過失最終被法院認定有過失的情形(例如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或闖紅燈遭撞,但駕駛人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認定有過失責任),所以筆者建議各位駕駛人,於發生車禍事故時,請務必停留現場協助傷患就醫、通知警察處理及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。千萬不要因為自認無過失而擅自離開事故現場,最後反而被法院認定有過失責任而遭受刑罰。
 
 
-本文作者係理章法律事務所律師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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