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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呂律師 我可以要求車禍肇事者賠償那些費用
筆者最近做法律諮詢,又再次碰到民眾詢問車禍事件可以請求賠償那些費用,這次便來談談這個問題,以下論述是以車禍受傷為例。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「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」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,車禍受傷者可以依前述民法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。
那些費用可以請求呢?一般會將之區分為五大類:
一、財物損害(車損):這部分比較大的費用會是因車禍造成車子損壞,而產生的維修費用,當然如果有其他物品損壞諸如電腦、手錶、珠寶等等,一樣可以請求。
二、醫療費用:因車禍而產生的醫療費用、醫療用品如輪椅枴杖等費用、看護費用、去醫院的交通費用等。
三、不能工作之薪水損失:因車禍受傷,因而於治療期間、恢復期間無法工作,所造成的薪水損失。
四、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失:車禍所造成的傷害,於治療後,不一定能完全恢復到車禍前的狀態,而留有永久性傷害,例如下肢骨折恢復後,有無法久站、爬高等情形,傷者已無法恢復成車禍發生前百分之一百的狀態,此時可針對此勞動力減少的情況來請求肇事者賠償此損失。
五、精神慰撫金:精神慰藉金之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)。所以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非固定,而是會參考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等因素來決定之。
車禍受傷時可以請求賠償的費用大略簡述如上,當然實際上在請求賠償時,特別是在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時,不見得能要到全部金額,這是因為還有其他因素諸如損害與車禍間有無因果關係、證據是否充分、車損維修有無折舊、精神慰撫金額是否合理、過失比例(與有過失)等等均會影響最後求償金額。所以證據的蒐集是很重要的,像車禍當下可能沒發現異狀,過一兩天才發現症狀,千萬記得要趕快去醫院治療並開立診斷證明,以免錯失重要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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